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准确掌握全县人口信息,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应用水平,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优势互补”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人口和计生工作协调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互提供共享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各取所需。
(二)严格管理,保护隐私。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严禁将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全面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三)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要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
二、部门职责和信息共享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并向资源共享部门提供相关需求信息,及时收集、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加大各类信息采集力度,通过对相关部门的信息采集,不断充实、修正全员人口数据库,保证人口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统计部门:及时将上年度总人口、人口分布、人口结构、出生、死亡等人口统计数据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及有关人口数据分析材料等通报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安部门:每月将新生儿申报户口、暂住人口的有关个案信息以及总人口、死亡人口、户籍迁移等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和参考人口计生部门掌握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和流出流入等个案信息。
(四)民政部门:每月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死亡人口等相关详细信息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卫生部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将生育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别、生育地点、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个案信息以及出生缺陷、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免疫接种等信息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教育部门:将新入学的小学生(含流入人口子女)的个案信息(包括其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子女的出生年月、性别、所在学校名称、入学时间等信息)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适龄入学的儿童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七)人社部门:每季度将办理“五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养老)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生育状态等信息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全县失业、下岗和再就业人员信息、外来和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住建部门:及时将流动人口办理购房或者房屋租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将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对提高政府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能力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有机纳入现有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准确交流、反馈信息。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人口信息交换共享的工作质量。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本级和下级单位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序运转。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出现虚、假、错、漏和信息泄漏等现象。同时,要结合本部门目前的信息建设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人口信息建设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